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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五)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作者:  时间:2019/2/12 9:47:33  点击数: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相适应。(未完待续)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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