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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织好法治“防护网” 托好法治“公平秤”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作者:廖智若愚  时间:2023/6/28 10:06:06  点击数:

普洱日报讯(记者  廖智若愚)   近年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持公平公正、诚信执法原则,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保障经济发展、法治普洱、诚信普洱建设与强力执行攻坚有机结合,织好法治“防护网”,托好法治“公平秤”,为辖区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谢谢法官帮我们拿回拖欠这么久的欠款,我代表大家表示由衷感谢。”今年3月,在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当事人王某激动地将一面锦旗送到执行法官手中,感谢承办法官和执行法警高效执行、公正办案,为其“讨回”包含百名农民工劳务费在内,总计18827737.45元的案款。

2015年3月,云南某建筑公司与昆明某劳务公司(王某所在公司)签订了某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明确了详细的承包内容、承包单价、工程计量、工程结算与质量等权利义务。但直至工程停工,云南某建筑公司也未按约定完成给付义务。昆明某劳务公司遂将其诉至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云南某建筑公司限期退还昆明某劳务公司保证金40万元,并向该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万余元和利息。云南某建筑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昆明某劳务公司多次讨要无果,于2022年5月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某建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因该案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关乎群众利益,执行法官多次实地走访,向被执行人讲清事实、释明法律、分析利弊得失,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在执行过程中,以资金账户是专用款,法院直接划扣资金会影响项目正常施工及生产活动为由以异议、复议等方式拖延执行。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足之本,也是营商的根本准则,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执行法官一边根据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再次对事实进行多方面审查,“抽丝剥茧”逐条进行分析;一边鼓励执行干警精细务实敢“较真”,以不弃微末、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的耐心和恒心为群众办实事。经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划扣款项的账户系专用工程款账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最终未能达成执行和解,法院继续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驳回异议请求的执行裁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云南某建筑公司的复议申请。执行干警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将申请执行人总计18827737.45元案款执行到位。至此,一起长达8年的合同纠纷案顺利执结。

诚信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下一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牢记初心使命,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用强有力的工作措施,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通过实际行动助推法治普洱、诚信普洱建设。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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