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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鸟”干部丢掉公职 “爱好”需好之有道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作者:  时间:2021/4/15 10:01:34  点击数:

本网讯   2020年5月,景东彝族自治县纪委监委收到一条问题线索:文龙镇政府烟办主任谢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被景东县森林公安查办。收到线索后,景东县纪委监委迅速成立初核组对该问题线索进行初核。核实后,对谢某进行立案调查。

 

事件回放

经调查,2018年7月至8月间,谢某到文龙镇山中捕捉了2只白鹇雏鸟、1只白腹锦鸡雏鸟、1只雉鸡雏鸟进行饲养。2020年2月,被景东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白鹇、白腹锦鸡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雉鸡属国家重点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同年6月,景东县人民法院判处谢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谢某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查明事实后,2021年1月,景东县纪委监委召开会议研究,给予谢某开除公职处分。

 

声音

“2019年,他曾经跟我们讲过养着白鹇、白腹锦鸡、雉鸡的事情,我们对他进行了劝导,他也表示愿意放归自然……”“法不容情,虽然很可惜,但是纪法就是红线,必须不折不扣的遵照执行……”在宣布谢某的处分决定时,往日的同事极惋惜地讲到。

谢某身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却因自己的“小爱好”,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饲养,既违纪又违法。究其原因,是“自律”的失守、思想的放松。兴趣、爱好人皆有之。但是,如果不加节制、约束,一己之好也有可能成为祸端。党员干部一定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时时警惕,时时自省,用纪律、法律给“爱好”带上“紧箍咒”,嗜之有度,好之有道。(通讯员  李鸳鸯  绘图:张诗韵)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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